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4 條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成立關係企業並符合下列要件
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
一、投資關係企業之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事業機構與成立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
    。
前項相關文件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
    明。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