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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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現行規定係以職前訓練為基準,其各項應備文件非在職訓練及青年職業訓練等
計畫一體適用,惟尚難就各計畫之應備文件逐項臚列,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後段
增列「但計畫另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另為避免訓練單位欠繳勞工保險費情事發生,爰於第三項增列培訓單位應協助備
妥「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等文字。
《附件一修正說明》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2.》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依據 103 年 11 月 14 日與各分署召開青年職業訓練計畫第五次工作聯繫會議
討論結果辦理,考量各分署查核人力有限,而本計畫學程數頗多,爰調整本計畫
訪視比率。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3.》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酌調文字順序。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4.》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一)考量分支訓練地點分布甚廣,原訂 60% 比率過高,影響訪查品質,爰修正本
計畫訪查比率。
(二)另為使參訓學員更加暸解自身權益及申訴管道,並適時給予關懷輔導,爰增加
參訓學員訪查規定。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5.》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依據 103 年 10 月 8 日與各分署召開明師高徒計畫第二次業務協調聯繫會議
決議辦理,考量各分署查核人力有限,爰調整本計畫訪視頻率。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10.》
產學訓合作訓練自 103 年度起 5 分署均已投入辦理,爰增列產學訓合作訓練之訪
查規定,以臻周全。
《附件二修正說明》
一、增列「含分署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印領清冊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另學習券計畫奉核執行至 103 年 12 月底止,爰刪
除備註之□學習券計畫相關項目。
二、增列「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並刪除備註之□學習券計畫相關項目。
三、增修部分欄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