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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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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
    ,以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或採遠端查課等多元方式訪查培訓
    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
    錄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及學員受訓期間意見
    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日起三
    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查紀錄表」(附件四)。
    主辦單位行前應備妥資訊系統之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
    名冊、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離訓/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
    退保明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
    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或電子檔供查閱。主辦單位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
    內填寫紀錄,至遲應於次月二十日前陳核完成及登錄資訊系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一、因現行規定係以職前訓練為基準,其各項應備文件非在職訓練及青年職業訓練等
    計畫一體適用,惟尚難就各計畫之應備文件逐項臚列,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後段
    增列「但計畫另訂有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另為避免訓練單位欠繳勞工保險費情事發生,爰於第三項增列培訓單位應協助備
    妥「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等文字。
《附件一修正說明》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2.》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依據 103  年 11 月 14 日與各分署召開青年職業訓練計畫第五次工作聯繫會議
    討論結果辦理,考量各分署查核人力有限,而本計畫學程數頗多,爰調整本計畫
    訪視比率。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3.》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酌調文字順序。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4.》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一)考量分支訓練地點分布甚廣,原訂 60% 比率過高,影響訪查品質,爰修正本
      計畫訪查比率。
(二)另為使參訓學員更加暸解自身權益及申訴管道,並適時給予關懷輔導,爰增加
      參訓學員訪查規定。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5.》
一、本署訪查部分:
    增列每年訪查各分署至少 1  次。
二、分署暨彙管單位訪查部分:
    依據 103  年 10 月 8  日與各分署召開明師高徒計畫第二次業務協調聯繫會議
    決議辦理,考量各分署查核人力有限,爰調整本計畫訪視頻率。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之專案訓練計畫 10.》
產學訓合作訓練自 103  年度起 5  分署均已投入辦理,爰增列產學訓合作訓練之訪
查規定,以臻周全。
《附件二修正說明》
一、增列「含分署受訓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印領清冊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另學習券計畫奉核執行至 103  年 12 月底止,爰刪
    除備註之□學習券計畫相關項目。
二、增列「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並刪除備註之□學習券計畫相關項目。
三、增修部分欄位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