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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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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以自行操作或委託經營方式運用於國內
    及國外市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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