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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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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所屬各分署應就所屬就業中心及職業訓練場所提績效總報告辦理
    初審,並至少擇一個績效優良單位報告併同審查會議紀錄,送本署辦
    理複審。
    本署綜合規劃組就本署所屬各分署推薦單位、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及
    技能檢定中心之服務績效總報告,召開書面審查會議,並將審查成績
    前六名之績效報告薦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參獎。
    第一線服務機關(單位)之設置規模不同,於評審時應以單位資源與
    其所提供服務之績效權衡評分。
    服務規劃機關(單位)得由本署各單位就所定專案計畫,定期自行查
    核管制進度,並得視執行情形檢討修正計畫內容,若計畫執行時間在
    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績效卓越者,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檢具專案計畫
    書向本署綜合規劃組報名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辦之「政府服務品質
    獎」,並依該評獎規定格式撰寫績效總報告。當年度報名總數超過二
    件,則擇優前二名推薦至本部參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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