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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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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災失業者因遭受氣爆災害致房屋受損、本人傷病或其家長、家屬死
    亡或重傷時,得至勞工局所屬訓練就業中心(含就業服務站)辦理求
    職登記,並接受優先指派工作。
    受災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除檢附戶口名簿或一定居住及工作事實
    認定之證明文件外,應簽具目前無工作切結書,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之一:
(一)區公所或里辦公處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本人因氣爆災害致傷病之證明。
(三)家長或家屬因氣爆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受災失業者因情況急迫,得免附前項各款受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