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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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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失業之受災者參訓: 
(一)失業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及委託辦理之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並
      得以免甄試入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前款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但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得增加預訓名額或評估以專
      班方式辦理。 
(三)報名及業務處理方式: 
      1.失業之受災者得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2.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於開立推介單前,應
        先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 
      3.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
        推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4.失業之受災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
        至訓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四)失業之受災者,具備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各款所列失業者、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之身分,於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請領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 
(五)其他有關失業之受災者職業訓練之執行、查核、輔導、補助等作業
      流程,適用分署自辦及委託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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