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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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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發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勞發署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結報等事項。
      4.督導考核及彙總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及評鑑事項。
(二)地方政府:
      1.本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庇護工場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報
        所在地分署備查。
      3.研訂輔導計畫,協助推動轄區庇護性就業服務與庇護工場營運及
        產品推廣。
      4.實地訪查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及營運情形。
      5.評鑑轄區庇護工場之推動與營運情形,評鑑結果報本部及分署備
        查。
      6.提供適用對象庇護性就業服務及職場見習服務。
(三)分署委託之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重資源中心):提
      供地方政府庇護性就業服務諮詢輔導,必要時提供實地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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