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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及佐證資料;其有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檢附核准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報驗義務人申請先行放行作業時,應檢附申辦文件;有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應
加附核准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