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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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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定機構之檢測實驗室應置實驗室主管、技術主管、品質主管及檢測
    員等人員。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相互兼任之。但專職人員應至少為二人。
    第一項實驗室之技術主管之資格,準用檢定員相關規定;品質主管之
    資格,應為大專以上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檢
    測領域品質管理實務工作三年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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