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 人。
一、鑑於特殊構造規格產品擬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申請案之審查,涉及專業性及技術性 需求,爰列明得邀請學者專家等參與審查及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事實,俾據以准 駁。 二、第一項列明申請案審查作業之安排,將以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 擇一辦理,且依前條檢附文件為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