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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
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
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鑑於特殊構造規格產品擬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申請案之審查,涉及專業性及技術性
    需求,爰列明得邀請學者專家等參與審查及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事實,俾據以准
    駁。
二、第一項列明申請案審查作業之安排,將以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
    擇一辦理,且依前條檢附文件為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