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未經驗證機構實施型式 驗證合格,並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附表一)及張貼合格標章者,不 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但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核准先行放行者,不 在此限。
報驗義務人須依法對產製或輸入之產品,辦理型式驗證合格,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爰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