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 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 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一、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認可之型式驗證機構應依本法第九條執行產品之 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等後端管理,爰明定之。 二、本法第五十二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第九條抽驗與 市場查驗、…等業務,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