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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法規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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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