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指符合本 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並任職於顧問機構,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顧問服務 之人員。 前項顧問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提供工業防火防爆技術服務之人。 二、提供工業通風技術服務之人。 三、提供暴露評估技術服務之人。 四、提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人。 五、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之人。
為確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之服務品質,爰配合第三條所定顧問服務機構之服 務類別與範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之定義及類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