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有許可及管制規定者, 不適用本辦法。
一、我國化學品管理,依用途須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規,已於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進行登記,並有許可管制者,為避免重覆管理,爰將之排除於本辦法 適用範圍之外。 二、我國化學物質依其用途,包括農藥、肥料、飼料、動物用藥、藥物、管制藥品、 化妝品、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菸品、放射性物質、環境用藥、酒或毒性化學物質 等,若化學物質已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且有管制規範者,不適用本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