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辦法: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考量化學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理範疇,部分可能含有管制性化學品之物 品,已由其他法律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以避免重複管理,如衛生福利部之 菸害防制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之廢棄物清理法及內政部之消防法等。另參考國際危害性化學品管理之 作法,適當排除部分化學品之適用。 二、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四條已訂有不適用該規則之規定,爰比照 訂定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