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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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4 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
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
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一、說明本辦法指定適用之危害性化學品。
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雇主對具有健康危害性之化學品,應評估其風險等級,並採
    取分級管理措施,而所稱之危害性化學品,係以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
    具有健康危害者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