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檢送之上述有效文件及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天內核 定為原則。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將資遣勞工發放清 冊逕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勞工抬頭支票寄由事業單位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轉發勞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