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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倫理守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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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人員提供當事人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4.1.尊重並致力於當事人自主權之維護。
  4.2.以當事人最大福祉為考量。
  4.3.對待當事人應公平,不得有差別待遇。
  4.4 以誠信方式對待當事人。
  4.5.面對倫理衝突時,應以保護生命為最優先考量原則。
  4.6.不斷充實自我,提升專業知能。
  4.7.尊重同僚且彼此支持及合作,共同增進當事人的福祉。
  4.8.努力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與接納。
  4.9.熟稔及遵守相關法令,維護社會大眾對職業重建服務的聲譽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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