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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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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任助理從事學校相關工作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充分瞭解兼任助理相關權利義務內容,並評估自身能力及意願後,
      再決定從事兼任助理工作。
(二)與學校簽訂勞動契約,宜以書面為之。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二份
      ,一份由兼任助理收執,另一份由學校或其代理人收執。
(三)接受兼任助理工作時,得要求學校以書面載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
      及工作時間(含休息、休假、請假)等事項。
(四)確認學校應於到職當日,為兼任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全民健康保險,及覈實申報投保薪資(金額)。
(五)擔任兼任助理期間,應確認學校已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
      金。
(六)受僱兼任助理得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團結勞工力量,維護勞工權
      益。
(七)兼任助理權益受有損害者,得提供具體事實及訴求,向當地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