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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慰問金之請領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尚有未具名之
    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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