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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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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分類,
    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適用之情形外,應依
    附件二所定之流程與基本原則,運用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理
    工具,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
    理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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