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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4
肆、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計畫架構及採行措施
    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
    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事
    業單位之護理人員為特約者,建議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訂定母性
    健康保護計畫,及參酌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內容訂
    定,透過系統化的管理方法,納入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執行,以落實推
    動職場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依 PDCA 循環(Plan-Do-Check-
    ActCycle)來進行管理,以確保目標達成,及促使管理成效持續改善
    。
一、政策
    雇主應明確宣示落實對女性勞工之母性健康保護政策,使職業安全衛
    生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依職安法第 31 條及母性保護辦
    法之規定,施行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母性健康保
    護計畫,或將保護措施定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且將政策與作法公
    告周知,據以推動。具體政策宜包含下列重點:1.為保護母性而採取
    之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歧視,並應保障其工作權利;2.對於母性保護
    之對象,應採取特別風險評估、消除危害、調整其工作條件或調換工
    作,以保護其生育機能及母體與胎(嬰)兒之健康。
    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
    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視需要由職業
    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主管報告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執行情形,
    並由各部門配合推動;對於未達法定規模,尚無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
    委員會之事業單位,得由雇主、雇主授權指定之專責部門(簽署授權
    同意書)或人員,負責相關政策之推行,必要時可尋求外部適當資源
    之協助。
二、組織及人員設置
    雇主應授權指定專責部門(簽署授權同意書),如可由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統籌規劃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事項,並指
    派 1  名高階主管負責督導管理及推動組織內全體同仁參與。對於應
    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使該等醫護人員配合
    統籌規劃單位辦理相關母性健康保護措施。針對事業設有總機構者,
    亦可使各地區事業單位依循總機構之政策或計畫規劃執行。
    為落實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之推動,雇主應提供必要資源及安排適當之
    教育訓練,使推動之相關人員具備執行之能力;對於未達須置職業安
    全衛生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規模者,可指派內部適當之單位
    或人員(如人資部門),透過外部資源,如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
    、職業傷病門診等資源提供協助,若有特殊需求,亦可委託其它外部
    專業團隊協助規劃執行。
三、規劃與實施
    每個職場及行業所存在之母性健康危害有所不同,事業單位可參考相
    關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要求,依各自產業特性、
    實際風險概況及可運用之資源等,建立母性健康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之管理機制,以有效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據以評估工作
    場所風險等級及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勞工有進一步適性評估需求者
    ,再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個人健康風險分級及採取管理措施
    ,並將相關執行之措施予以記錄,及將其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 3
    年。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推動之流程圖可參閱圖一。
(一)危害辨識與評估
      1.危害辨識評估實施者:建議可由資深管理階層帶領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各部門(單位)主管人員或
        勞工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執行,成員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健康
        服務醫護人員及人力資源等單位之代表,並參酌下列分工原則作
        適當權責分工;事業單位非屬職安法相關法規所定須置勞工健康
        服務醫護人員者,建議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會同人力資源
        部門人員辦理,必要時可洽請外部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執行: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要為負責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辨
          識與評估、風險分級及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控制管理等,並依
          附表一記錄。
     (2)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主要為與育齡期間之女性勞工面談,
          尤其是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藉由面談,由
          其主訴或透過一般之理學檢查等,同時配合附表一輔助,提出
          評估健康危害、風險分級、工作適性評估及危害控制建議等(
          面談紀錄可參閱附錄二)。
     (3)人力資源人員:協助提供應接受健康管理之女性勞工資料,如
          妊娠或產假人員清冊、工作部門及工時排班等,並依評估及建
          議調整女性勞工之工作內容及工時排班。
      2.評估範圍:
        危害辨識與評估可藉由問卷調查、現場觀察、個別訪談、班表、
        相關文件紀錄,如安全資料表(SDS) 等多元方式進行。作業環
        境及危害暴露評估之範圍包括是否有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作業範圍可參考妊娠與分娩
        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說明。此外,對於可能之一般危害類型,除參
        閱附錄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概況參考例外,事業單位仍可依下列
        各自不同之風險或特性辦理,並將危害評估結果記錄於附表一:
     (1)物理性:如有無噪音、全身或局部振動、游離輻射、異常氣壓
          及異常溫度等之作業環境,工作區域之電線或電力設備等是否
          會導致絆倒或電擊等。
     (2)化學性:如作業環境有無生殖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之化學品,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與鉛及其化
          合物等(可參考附錄三)、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物質及抗
          細胞分裂及具細胞毒性藥物等。
     (3)生物性:作業環境有無感染弓形蟲、德國麻疹及具有致病或致
          死之微生物,如 B  型肝炎或水痘、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或肺結核等。
     (4)人因性與作業流程:如工作是否須搬運或推拉、提舉重物,其
          重量為何?工作姿勢須經常重複同一動作及工作機台之設計是
          否過高或過低等。
     (5)工作型態:如工作性質是否有須輪班或夜間工作、國外出差、
          加班及獨自作業?或因異常工作負荷導致工作壓力?前述危害
          評估可應用「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人
          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
          」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等所指導之作法,整
          合既有執行事項,辦理母性健康危害辨識與評估。
      3.評估重點事項:
        評估之重點除考量對象及工作性質外,對個人健康影響之評估尚
        包含其程度、暴露時間及個人之差異性(individualvariation
        )等因素。另為評估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勞工之健康情形,
        應請其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可納入工作守則請勞
        工配合辦理),於妊娠期間並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評估重點如下:
     (1)育齡期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其生殖機能,其評估重點為是
          否有潛在危害及風險會影響其成功受孕。
     (2)妊娠期間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
          胎盤及胎兒的成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
          響孕婦或胎兒之健康,且須注意心理、社會及經濟因素對於該
          勞工之影響。此外,考量作業環境之危害特性,對於胎兒的危
          害風險可能會隨著孕期而改變,故須定期進行風險評估。
     (3)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或哺乳中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
          護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及嬰兒之健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
          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響產後母體健康之恢復,及是否接觸危害
          物質,因哺乳而間接傳輸嬰、幼兒可能引起之健康危害。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經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與勞工個人健康影響評估後,對於從事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者,應依母性保護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原則或參考附表三之內容,區分風險等級並填載於附
      表一。其中工作場所環境風險係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並會同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辦理分級;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如有進一步適性評估需求者(如繼續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作、第三級管理或健康狀況異常經臨
      床診斷),再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依其工作及勞工個人健康風險,
      綜合評估風險等級
      1.工作場所環境風險等級:
     (1)第一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10  分之 1、血中鉛濃度低於 5μg/dL ,或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無母性健康危害者
          。
     (2)第二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10  分之 1  以上未達 2  分之 1、血中鉛濃度在 5μg/dL 以
          上未達 10μg/dL,或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可能有母性健康危害者。
     (3)第三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2
          分之 1  以上、血中鉛濃度在 10μg/dL  以上,或母性保護辦
          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有母性健
          康危害者。
        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針對不
        具容許暴露標準之化學品,建議可運用化學品危害風險評估管理
        分級工具(如 CCB),或經醫師專業評估其對於母體、胎兒或嬰
        兒健康之危害風險,並據以分級。
      2.勞工健康風險等級:
     (1)第一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2)第二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3)第三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告知評估結果
      經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或健康評估後,無論對下列女性勞工之安全
      或健康風險影響與否,應將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及建議採取之安全
      健康管理措施,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告知
      勞工。事業單位非屬職安法相關法規所定須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者,建議可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告知勞工,或可透過外部資源如
      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提供協助:
      1.育齡期之女性勞工:為提供勞工生育計畫參考,若具相關危害,
        應說明相關危害是否影響其生殖機能及健康之胚胎,如鉛為生殖
        毒性之物質,其於人體之半衰期約 5  至 10 年,亦可能達 20
        年之久,且其會透過胎盤影響胎兒之智商,故對於有生育計畫者
        ,以預防之角度採取相關措施,可降低相關風險,減少或去除暴
        露於危害物質之機會。
      2.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中之女性勞工:基於我國之國
        情,部分勞工於懷孕初期不願公開或可能有部分勞工於懷孕 4
        至 6  週內不清楚自己已懷孕,或分娩後不願告知有哺餵母乳等
        情形,若經評估有可能有危害母體個人健康與胎(嬰)兒等之情
        況,須告知勞工存在之風險,且提醒勞工儘早告知是否懷孕、哺
        乳中或分娩後 6  個月之重要性,以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四)實施管理措施:
      1.一般管理措施:
     (1)雇主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部
          門人員,依風險分級結果採取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含工作調
          整或安排)、使用防護具等相關管理措施,並填寫附表一;對
          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如有進一步適性評估之
          需求者(如繼續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作、第三級管理或健康狀況異常經臨床診斷者),請填
          寫附表四。
     (2)勞工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經面談若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
          需進一步評估健康情形或追蹤檢查,雇主須視其異常狀況,請
          其追蹤檢查,或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
          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3)適性評估:勞工若有適性評估之需求,雇主應將填妥之附表一
          (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
          科醫師之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
          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
          康服務醫師參酌,由其依附表四進行適性評估。若雇主對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之評估與建議有疑慮,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進行現場訪視,並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與建議,及採取工作
          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4)適性安排:經評估須就勞工之工作適性調整者,應使勞工健康
          服務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及聽取勞工及單
          位主管意見。除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及游離輻射防護
          法另有規定,應依各該法規辦理外,對於工作之調整,應尊重
          勞工意願及加強溝通,並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i.調整工作之業務量或工作時數。
         ii.若 i  不可行,經風險評估後,建議可調整為合適之暫時替
            代性工作。
        iii.若 i  及 ii 皆不可行,為保護該勞工及其胎(嬰)兒之健
            康與安全,則須暫停工作。
      2.分級管理措施:
     (1)第一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職業
            安全衛生人員向育齡期之所有女性勞工(含妊娠中或分娩後
            未滿 1  年及哺餵母乳者)告知危害資訊(書面公告或口頭
            告知方式),並定期評估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之風險與管理
            。
         ii.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之女性勞
            工,若其係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
            之工作,應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評估(書面或面談評估方式
            )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書面或面談方式)
            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可繼續從事原工作,倘
            其考量健康問題,仍應依其意願調整工作;另應依其健康需
            求由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提供適切之健康指導,並提醒
            其定期產檢與追蹤管理其個人之健康狀況。此外,基於母體
            個人健康、未出生胎兒之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或工
            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等而改變,若勞工有主訴身體不
            適之狀況,或有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及經醫師診斷
            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應重新辦理評估、面談等事項。
     (2)第二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除同第一級管理措施外,並定期檢點作
            業環境有害勞工健康之各種危害因素及勞工暴露情形等,採
            取必要之改善措施;另應視作業環境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
            具予勞工使用。
         ii.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中之女性
            勞工,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
            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如告知勞工有哪些危害因子會影響生殖
            或胎(嬰)兒生長發育等,使其有清楚的認知,並提醒勞工
            養成良好之衛生習慣,或正確使用防護具及相關可運用之資
            源等;其他同第一級之管理措施。
     (3)第三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除同第一級管理措施外,並立即採取控
            制措施,優先利用各種工程方法,管制作業環境有害勞工健
            康之各種危害因素,如取代或製程改善、整體換氣或局部排
            氣等,並於採取相關控制措施後,評估其改善之有效性,若
            未改善應重新檢討其他工作環境改善及相關管理措施。若經
            評估該作業環境為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或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之工作,應即向妊娠中或
            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說明法令規定及該工作對其
            自身或胎(嬰)兒之危害,並即刻調整其工作。
         ii.健康管理:已危及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時,雇主應依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
            、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並依附表四記錄。必要時,可
            轉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或職業傷病門診,提供相關協
            助。
四、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成效評估之目的在於檢視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執行過程中
    之相關缺失,做為未來改進之參考。所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
    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應予以記錄,並將
    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 3  年,相關文件及紀錄內容可參考附表五
    。
    為持續推動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建議可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追蹤個人健康之改善情形,若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之勞工,須
    再次由醫師進行面談指導與現場確認其環境之危害,並再次適性調整
    其工作;對於環境因子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之作業環境,須由職
    業安全衛生人員或相關人員再次提供改善建議,必要時應尋求外部專
    業團隊協助。此外,相關計畫之推動成果,宜定期由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與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列席於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報告,任
    何報告都應保護勞工隱私,例如以整合資料方式呈現、或使用個人數
    據時移除個人特定資料;對於未能達績效指標之缺失,亦可透過會議
    檢討研議改善之對策,俾利勞資雙方共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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