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計畫架構及採行措施
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
性、工作型態及身體狀況,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並據以執行。事
業單位之護理人員為特約者,建議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訂定母性
健康保護計畫,及參酌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內容訂
定,透過系統化的管理方法,納入母性健康保護計畫執行,以落實推
動職場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依 PDCA 循環(Plan-Do-Check-
ActCycle)來進行管理,以確保目標達成,及促使管理成效持續改善
。
一、政策
雇主應明確宣示落實對女性勞工之母性健康保護政策,使職業安全衛
生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依職安法第 31 條及母性保護辦
法之規定,施行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母性健康保
護計畫,或將保護措施定於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且將政策與作法公
告周知,據以推動。具體政策宜包含下列重點:1.為保護母性而採取
之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歧視,並應保障其工作權利;2.對於母性保護
之對象,應採取特別風險評估、消除危害、調整其工作條件或調換工
作,以保護其生育機能及母體與胎(嬰)兒之健康。
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設
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每 3 個月至少開會 1 次,視需要由職業
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主管報告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執行情形,
並由各部門配合推動;對於未達法定規模,尚無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
委員會之事業單位,得由雇主、雇主授權指定之專責部門(簽署授權
同意書)或人員,負責相關政策之推行,必要時可尋求外部適當資源
之協助。
二、組織及人員設置
雇主應授權指定專責部門(簽署授權同意書),如可由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統籌規劃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事項,並指
派 1 名高階主管負責督導管理及推動組織內全體同仁參與。對於應
配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使該等醫護人員配合
統籌規劃單位辦理相關母性健康保護措施。針對事業設有總機構者,
亦可使各地區事業單位依循總機構之政策或計畫規劃執行。
為落實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之推動,雇主應提供必要資源及安排適當之
教育訓練,使推動之相關人員具備執行之能力;對於未達須置職業安
全衛生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規模者,可指派內部適當之單位
或人員(如人資部門),透過外部資源,如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
、職業傷病門診等資源提供協助,若有特殊需求,亦可委託其它外部
專業團隊協助規劃執行。
三、規劃與實施
每個職場及行業所存在之母性健康危害有所不同,事業單位可參考相
關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要求,依各自產業特性、
實際風險概況及可運用之資源等,建立母性健康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之管理機制,以有效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據以評估工作
場所風險等級及採取控制或管理措施;勞工有進一步適性評估需求者
,再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個人健康風險分級及採取管理措施
,並將相關執行之措施予以記錄,及將其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 3
年。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推動之流程圖可參閱圖一。
(一)危害辨識與評估
1.危害辨識評估實施者:建議可由資深管理階層帶領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各部門(單位)主管人員或
勞工代表組成工作小組執行,成員包含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健康
服務醫護人員及人力資源等單位之代表,並參酌下列分工原則作
適當權責分工;事業單位非屬職安法相關法規所定須置勞工健康
服務醫護人員者,建議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會同人力資源
部門人員辦理,必要時可洽請外部相關專業人員協助執行:
(1)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要為負責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辨
識與評估、風險分級及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控制管理等,並依
附表一記錄。
(2)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主要為與育齡期間之女性勞工面談,
尤其是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藉由面談,由
其主訴或透過一般之理學檢查等,同時配合附表一輔助,提出
評估健康危害、風險分級、工作適性評估及危害控制建議等(
面談紀錄可參閱附錄二)。
(3)人力資源人員:協助提供應接受健康管理之女性勞工資料,如
妊娠或產假人員清冊、工作部門及工時排班等,並依評估及建
議調整女性勞工之工作內容及工時排班。
2.評估範圍:
危害辨識與評估可藉由問卷調查、現場觀察、個別訪談、班表、
相關文件紀錄,如安全資料表(SDS) 等多元方式進行。作業環
境及危害暴露評估之範圍包括是否有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其作業範圍可參考妊娠與分娩
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附表二及附表三之說明。此外,對於可能之一般危害類型,除參
閱附錄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概況參考例外,事業單位仍可依下列
各自不同之風險或特性辦理,並將危害評估結果記錄於附表一:
(1)物理性:如有無噪音、全身或局部振動、游離輻射、異常氣壓
及異常溫度等之作業環境,工作區域之電線或電力設備等是否
會導致絆倒或電擊等。
(2)化學性:如作業環境有無生殖毒性及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1 級之化學品,如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與鉛及其化
合物等(可參考附錄三)、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物質及抗
細胞分裂及具細胞毒性藥物等。
(3)生物性:作業環境有無感染弓形蟲、德國麻疹及具有致病或致
死之微生物,如 B 型肝炎或水痘、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或肺結核等。
(4)人因性與作業流程:如工作是否須搬運或推拉、提舉重物,其
重量為何?工作姿勢須經常重複同一動作及工作機台之設計是
否過高或過低等。
(5)工作型態:如工作性質是否有須輪班或夜間工作、國外出差、
加班及獨自作業?或因異常工作負荷導致工作壓力?前述危害
評估可應用「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人
因性危害預防計畫指引」、「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
」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等所指導之作法,整
合既有執行事項,辦理母性健康危害辨識與評估。
3.評估重點事項:
評估之重點除考量對象及工作性質外,對個人健康影響之評估尚
包含其程度、暴露時間及個人之差異性(individualvariation
)等因素。另為評估妊娠及分娩後未滿 1 年勞工之健康情形,
應請其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可納入工作守則請勞
工配合辦理),於妊娠期間並應提供孕婦健康手冊予醫護人員。
評估重點如下:
(1)育齡期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其生殖機能,其評估重點為是
否有潛在危害及風險會影響其成功受孕。
(2)妊娠期間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護母體個人健康與妊娠各階段
胎盤及胎兒的成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
響孕婦或胎兒之健康,且須注意心理、社會及經濟因素對於該
勞工之影響。此外,考量作業環境之危害特性,對於胎兒的危
害風險可能會隨著孕期而改變,故須定期進行風險評估。
(3)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或哺乳中之女性勞工:主要為保
護分娩後母體之健康恢復及嬰兒之健康,評估重點為是否有潛
在的危害及風險會影響產後母體健康之恢復,及是否接觸危害
物質,因哺乳而間接傳輸嬰、幼兒可能引起之健康危害。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
經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危害與勞工個人健康影響評估後,對於從事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者,應依母性保護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之原則或參考附表三之內容,區分風險等級並填載於附
表一。其中工作場所環境風險係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主責,並會同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等辦理分級;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如有進一步適性評估需求者(如繼續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作、第三級管理或健康狀況異常經臨
床診斷),再由勞工健康服務醫師依其工作及勞工個人健康風險,
綜合評估風險等級
1.工作場所環境風險等級:
(1)第一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
10 分之 1、血中鉛濃度低於 5μg/dL ,或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無母性健康危害者
。
(2)第二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10 分之 1 以上未達 2 分之 1、血中鉛濃度在 5μg/dL 以
上未達 10μg/dL,或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可能有母性健康危害者。
(3)第三級:作業場所危害物質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 2
分之 1 以上、血中鉛濃度在 10μg/dL 以上,或母性保護辦
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經評估有母性健
康危害者。
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作業場所,針對不
具容許暴露標準之化學品,建議可運用化學品危害風險評估管理
分級工具(如 CCB),或經醫師專業評估其對於母體、胎兒或嬰
兒健康之危害風險,並據以分級。
2.勞工健康風險等級:
(1)第一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2)第二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3)第三級: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
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告知評估結果
經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或健康評估後,無論對下列女性勞工之安全
或健康風險影響與否,應將評估結果之風險等級及建議採取之安全
健康管理措施,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告知
勞工。事業單位非屬職安法相關法規所定須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者,建議可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告知勞工,或可透過外部資源如
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提供協助:
1.育齡期之女性勞工:為提供勞工生育計畫參考,若具相關危害,
應說明相關危害是否影響其生殖機能及健康之胚胎,如鉛為生殖
毒性之物質,其於人體之半衰期約 5 至 10 年,亦可能達 20
年之久,且其會透過胎盤影響胎兒之智商,故對於有生育計畫者
,以預防之角度採取相關措施,可降低相關風險,減少或去除暴
露於危害物質之機會。
2.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中之女性勞工:基於我國之國
情,部分勞工於懷孕初期不願公開或可能有部分勞工於懷孕 4
至 6 週內不清楚自己已懷孕,或分娩後不願告知有哺餵母乳等
情形,若經評估有可能有危害母體個人健康與胎(嬰)兒等之情
況,須告知勞工存在之風險,且提醒勞工儘早告知是否懷孕、哺
乳中或分娩後 6 個月之重要性,以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四)實施管理措施:
1.一般管理措施:
(1)雇主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相關部
門人員,依風險分級結果採取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含工作調
整或安排)、使用防護具等相關管理措施,並填寫附表一;對
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勞工,如有進一步適性評估之
需求者(如繼續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之工作、第三級管理或健康狀況異常經臨床診斷者),請填
寫附表四。
(2)勞工健康狀況異常之處理:經面談若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
需進一步評估健康情形或追蹤檢查,雇主須視其異常狀況,請
其追蹤檢查,或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
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3)適性評估:勞工若有適性評估之需求,雇主應將填妥之附表一
(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
科醫師之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注意事項,與最近一次之健康檢
查、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提供予勞工健
康服務醫師參酌,由其依附表四進行適性評估。若雇主對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之評估與建議有疑慮,應再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進行現場訪視,並提供綜合之適性評估與建議,及採取工作
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4)適性安排:經評估須就勞工之工作適性調整者,應使勞工健康
服務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及聽取勞工及單
位主管意見。除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基準法及游離輻射防護
法另有規定,應依各該法規辦理外,對於工作之調整,應尊重
勞工意願及加強溝通,並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i.調整工作之業務量或工作時數。
ii.若 i 不可行,經風險評估後,建議可調整為合適之暫時替
代性工作。
iii.若 i 及 ii 皆不可行,為保護該勞工及其胎(嬰)兒之健
康與安全,則須暫停工作。
2.分級管理措施:
(1)第一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職業
安全衛生人員向育齡期之所有女性勞工(含妊娠中或分娩後
未滿 1 年及哺餵母乳者)告知危害資訊(書面公告或口頭
告知方式),並定期評估工作場所及作業危害之風險與管理
。
ii.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之女性勞
工,若其係從事母性保護辦法第 3 條或第 5 條第 2 項
之工作,應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評估(書面或面談評估方式
)可繼續從事原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書面或面談方式)
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可繼續從事原工作,倘
其考量健康問題,仍應依其意願調整工作;另應依其健康需
求由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提供適切之健康指導,並提醒
其定期產檢與追蹤管理其個人之健康狀況。此外,基於母體
個人健康、未出生胎兒之傷害風險可能會隨著不同孕期或工
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等而改變,若勞工有主訴身體不
適之狀況,或有工作條件改變、作業程序變更及經醫師診斷
證明不適原有工作者,應重新辦理評估、面談等事項。
(2)第二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除同第一級管理措施外,並定期檢點作
業環境有害勞工健康之各種危害因素及勞工暴露情形等,採
取必要之改善措施;另應視作業環境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
具予勞工使用。
ii.健康管理: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及哺乳中之女性
勞工,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提供勞工個人面談指導,並
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如告知勞工有哪些危害因子會影響生殖
或胎(嬰)兒生長發育等,使其有清楚的認知,並提醒勞工
養成良好之衛生習慣,或正確使用防護具及相關可運用之資
源等;其他同第一級之管理措施。
(3)第三級管理:
i.環境危害預防管理:除同第一級管理措施外,並立即採取控
制措施,優先利用各種工程方法,管制作業環境有害勞工健
康之各種危害因素,如取代或製程改善、整體換氣或局部排
氣等,並於採取相關控制措施後,評估其改善之有效性,若
未改善應重新檢討其他工作環境改善及相關管理措施。若經
評估該作業環境為職安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或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2 款之工作,應即向妊娠中或
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說明法令規定及該工作對其
自身或胎(嬰)兒之危害,並即刻調整其工作。
ii.健康管理:已危及母體、胎兒或嬰兒健康時,雇主應依勞工
健康服務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工時
、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並依附表四記錄。必要時,可
轉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辦公室或職業傷病門診,提供相關協
助。
四、執行成效評估與持續改善
成效評估之目的在於檢視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有效,並檢討執行過程中
之相關缺失,做為未來改進之參考。所採取之危害評估、控制方法、
面談指導、適性評估及相關採行措施之執行情形,應予以記錄,並將
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 3 年,相關文件及紀錄內容可參考附表五
。
為持續推動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之工作,建議可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追蹤個人健康之改善情形,若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之勞工,須
再次由醫師進行面談指導與現場確認其環境之危害,並再次適性調整
其工作;對於環境因子無法短期改善或持續惡化之作業環境,須由職
業安全衛生人員或相關人員再次提供改善建議,必要時應尋求外部專
業團隊協助。此外,相關計畫之推動成果,宜定期由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與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列席於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報告,任
何報告都應保護勞工隱私,例如以整合資料方式呈現、或使用個人數
據時移除個人特定資料;對於未能達績效指標之缺失,亦可透過會議
檢討研議改善之對策,俾利勞資雙方共同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