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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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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單位應於本署或分署啟動應變處置之日,即協助災區失業者參加
    職業訓練措施:
(一)災區失業者得參加本署或分署自辦、委託及補助辦理之各類職前訓
      練課程,並得以免甄試錄訓及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前款各類職前訓練課程之招訓人數,以各班預訓名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原則。但在不影響訓練品質前提下,得增加預訓名額或評估以專
      班方式辦理。
    災區失業者報名程序及辦理單位業務處理方式:
(一)災區失業者得向災區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經職訓諮詢及確認身分後開立一般推介單。
(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於開立推介單前,應先
      以電話向訓練單位確認該訓練班次尚有名額時始得開立。
(三)訓練單位接獲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分署所屬就業服務機構已開立推
      介單之訊息後,應予保留名額。
(四)災區失業者經推介後,應於該訓練班次報名截止日前持推介單至訓
      練單位報名,逾期者,其名額不予保留。
(五)有關災區失業者職業訓練之執行、查核、輔導、補助等作業流程,
      準用本署或分署自辦、委託及補助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災區失業者於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如同時符合就業保險法、就
    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促進新
    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所定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規定,得依各該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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