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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4
四、合作方式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寫次年度需與
      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需求內容(如附表),函送本署所屬各分署
      、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各分署應就前所列開需求,與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研議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