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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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
    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一、為使雇主得透過多元管道便利參加聘前講習,爰採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
    習等實施方式,另為使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預為安排雇主參加講習,對於團體講習
    應以預約方式辦理,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因應數位時代,講習課程將以製作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辦理,爰明定第二
    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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