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4
四、雇主未有本令釋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或縱使有該等情形,惟未
    與勞工協商同意調整例假者,仍應遵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