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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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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單位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工作項目如下:
(一)辦理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資源及個案之協調與整合。
(二)辦理服務對象之一般性就業服務受理、推介就業及轉介。
(三)辦理所轄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之培訓事宜。
(四)轉介有需求之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承
      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接受相關服務。
(五)受理所轄承辦單位經費補助申請、審核作業及承辦單位進用人員遴
      聘資格管控。
(六)督導所轄承辦單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辦理成果、統計分析及業務執
      行,必要時召開相關檢討會議,納入次年度審核補助參據。
(七)督導並適時參與所轄承辦單位之職業重建服務相關業務。
(八)提供承辦單位有關就業與職業訓練資訊。
(九)督導所轄承辦單位依限落實填列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
      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並檢閱填列資料完整性。
(十)督導承辦單位辦理經費核撥及結報,並就本計畫業務辦理考核。
(十一)其他主辦單位交辦之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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