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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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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之施工吊梁用固定式起重機,其推進後之竣工檢查,雇
    主得以跨距改變段、線形變化段及特殊環境段等三種情況為區隔,分
    段將多跨之竣工檢查同時提出申請,並定期將工程進度及各跨推進與
    預計檢查期程通知轄區檢查機構,有變動者,應再次通知,以利配合
    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