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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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企業經營具有季節性因素,需對照同期前後年度之差異,以確認其業務緊縮
係受到貿易自由化影響,爰參考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對受損企業之申請資格規範,爰為第一款之規定。
二、第二款援引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第三款明定勞工受損之認定要件:
(一)參照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八條僱用安定措施明定「每月縮減之平
均每週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約定前三個月之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及
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二十,且未逾其百分之八十」,爰訂定本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目有關薪資縮減及前後比較期間相關規定。
(二)未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工,如所屬企業因貿易自由化影響而關廠、
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其失業,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企業勞工,遭雇主以個
人因素外之事由解僱者,均得提出受損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