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動監督及檢查方式如下: (一)宣導期(106 年 1 月至 3 月):主管機關應針對轄區內之事業 單位,透過舉辦說明會或研討會,發送摺頁文宣及自主檢視表等方 式,普遍實施法令宣導工作。 (二)輔導期(106 年 4 月至 6 月):主管機關應派員親赴轄區內之 事業單位實施輔導,及協助其自我檢視,俾使確實符合法令規定。 (三)檢查期(106 年 7 月起):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相關檢查計畫, 確實實施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