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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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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競賽依服務使用者觀點,分為下列二類參賽組別,必要時本部得公
    告增設競賽類組:
(一)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組。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務再設計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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