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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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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勞方當事人為工會者,由工會登記所在地之地
    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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