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勞動檢查機構對於製造人之品管、品保措施,應依其製造之機械或設 備,核對有無下列具體作為,並得要求製造人備妥相關文件資料佐證 : (一)建立含人員及訓練之品質管理系統。對象包括自行製造、委外製造 、委外檢驗及於設置地組合等,並指定人員記錄執行情形,留存備 查。 (二)置備執行前款品質管理系統,包括品質手冊、品質控制計畫、採購 及委外製造、人員教育及訓練、製程管理、檢驗與測試、不良品及 不符合項目(NONCONFORMANCE)處理等程序,並建立相關之程序書 及表單,執行紀錄應妥善保存,留供備查。 (三)建立製造及檢驗之必要程序書與訓練,執行紀錄應妥善保存,留供 備查。 (四)明訂製造人及其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施工者等人員,應確保 提供資料之正確性、維持製造及檢驗設備合於法令規定、維持設計 標準及製造方法合於法令規定基準、維持品管與品保措施完整等責 任。
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製造過程之品質,事關日後勞工使用及操作安全,其品管、品 保措施至為重要,故參考美國 ASME 對於製造人品管制度要求之相關規定,配合 修訂。 二、因危險性設備之製造,皆應事先計劃妥適,故對所有不符合原設計條件或製造要 求者,於第二款增列「不符合項目」之處理規定;如材料之替換、標準件之誤用 等,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