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名稱、價額、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