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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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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所屬就業
    中心與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宣導、執行、審查、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穩定就業津貼與訓練指導費申請之受理及核發。
(三)本計畫網站之資料登錄。
(四)雇主資格、薪資福利、訓練計畫內容及考核機制完整性之確認。
(五)本計畫專案就業媒合活動、單一或聯合徵才活動、專人就業媒合服
      務之辦理,及媒合後就業情形之追蹤。
(六)職前訓練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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