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所屬就業 中心與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宣導、執行、審查、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穩定就業津貼與訓練指導費申請之受理及核發。 (三)本計畫網站之資料登錄。 (四)雇主資格、薪資福利、訓練計畫內容及考核機制完整性之確認。 (五)本計畫專案就業媒合活動、單一或聯合徵才活動、專人就業媒合服 務之辦理,及媒合後就業情形之追蹤。 (六)職前訓練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