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所定教育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且具勞資關係 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具勞動事務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從事勞動實務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