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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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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分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
    康特別獎,每年合計以十二名為原則;個人奉獻獎,每年以一名為原
    則。
    前項特別獎項,本部得參酌國內職場安全衛生推動情形增訂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考量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特別獎、傳統產業投資特別獎及勞動健康特別
獎係獎勵企業,而個人奉獻獎係表彰長期從事於職場安全衛生領域之個人
,爰分列獎項額度,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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