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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檢查參考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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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開所列之樣態僅為例示參考,仍請本於法令規定及相關函釋,依個
    案事實情形審酌認定之,雇主如主張駕駛為休息時間非實際提供勞務
    者,應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