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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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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評選者除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外,並須符合主辦單位公告之活動計
    畫或須知:
(一)個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二)團隊:由自然人二人至七人組成,且成員須超過半數具有中華民國
      國籍。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三)組織:依法經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或法人。但不包括政團體及政
      黨。
    前項參與評選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重複報名同一獎勵類別。
(二)於報名當日之前三年內曾獲所參與獎勵類別之最高獎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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