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承辦單位需設置辦理各該訓練職類合宜之場地、設備、具備教 學經驗之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組織章程任務與人才培訓相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四)短期補習班。 (五)設立章程含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之工(公)會,且其辦理訓練職類應 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 (六)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業務相關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