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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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役男國手申請服
補充兵役之期間及應備文件等規定。
二、為配合內政部免附戶籍謄本措施,又戶口名簿時因民眾未善加保存而汙損或遺失
,爰明定最近一屆國手得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
、電子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及新式戶口名簿等,依規定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以便利役男國手提供資料。又部分役男國手因更改名字,與核定為國手時名字不
同,仍有提供戶籍相關資料佐證之必要。
三、第一項規定役男國手無緩徵原因者,於下一屆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
能競賽舉辦日前,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另參照第二條說明四
,本辦法施行後之最近一屆指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第十屆國際
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以後屆次,故本條所稱下一屆即指該役男國手經本部核定
為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選手之下一屆次。例如:第四十五屆國際技能競
賽之青年國手,應於第四十六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四十六屆國際技能競賽之青年國手,則應於第四十七屆國際技能競賽舉辦日前
提出申請。
四、又考量部分國手因在學等因素,持續處於緩徵狀況,無法在下一屆國際組織技能
競賽舉辦日前向本部提出服補充兵役之申請,然其已完成本辦法規定義務。為保
障無法於國際組織技能競賽舉辦日前申請服補充兵役之役男國手權益,爰參採教
育部建議,於第二項明定前開國手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戶籍證明相關文件,得向本部申請服補充兵役。
五、另最近一屆國手為役男者,無論是否已參加最近一屆國際組織技能競賽,均得依
規定向本部提出服補充兵役之申請;惟經依本辦法核准服補充兵役役男,如有放
棄參賽等競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事,經本部廢止其國手資格,或提供
不實資料致本部核准服補充兵役等情形,本部將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廢止、撤
銷服補充兵役之核准或辦理臨時召集入營,並依第十條規定通知相關機關辦理後
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