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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特高人才配偶應檢具下列文件,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部申請工
    作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護照影本。
(三)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親事由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五)其配偶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
      本部介接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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