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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及核定事宜,得設置印染整理業改善安
    全衛生工作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
    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本署署長為當
    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另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於委員中指派。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及核定補助申請案時,審查委員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
    ,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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