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4
四、前點交通費採實報實銷,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人員住居所在離島、遇有水陸交通阻隔
      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二)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票價覈實報支。
(三)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四)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
      等級之票價報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