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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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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3  條之 1  及第 324  條之 6  所定事項,參照本指引提供之
    作法,訂定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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