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為防範高氣溫環境引起之熱疾病,保障從事戶外作業勞工健康,雇主 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3 條之 1 及第 324 條之 6 所定事項,參照本指引提供之 作法,訂定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計畫,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