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原則每三個月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但當期會議無提案 或重大政策需研商討論,得不召開。 召開會議除邀請委員出席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或社會人 士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