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前,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下列仲裁案件資料,並作為申請 通知及審查決定之參據: (一)促成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之調解紀錄。 (二)仲裁紀錄。 (三)仲裁判斷書。 (四)仲裁程序中之和解書。 (五)獎勵仲裁案件彙總表(附件一)及獎勵對象之聯繫方式。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前項資料,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及 條件。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第一項資料,應與填報於「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 整合應用系統-勞資爭議管理」之內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