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 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青年失業期間之計算,應符合 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之日起算 。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逾十四日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就業保險 、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