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本國籍青年,未就學、未
就業且失業期間連續達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前項所定失業期間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計算:
(一)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併稱各
項社會保險)紀錄之日起算。但有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月投保薪
資低於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期間
,亦列入計算。
(二)就學及服役期間,不予計入。
(三)失業期間有參加政府短期就業促進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十四日以內
者,扣除該參加措施或各項社會保險之投保期間後,仍視為連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