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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4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二、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權責發生制之意義。